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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财政部门将收回全部资金,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处分。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门将相应收回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各区财政局应会同同级经委每年对本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20天内上报市财政局、市经委。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2.武汉市各区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略)

  附件1
  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申报单位名称:
  项 目 名 称:
  所 在 地 点:   市  区
  申 请 时 间:   年   月  日

  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单位:万元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组织形式

 

注册地点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主要产品

 

职工人数

 

利润总额

 

上缴税金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工艺技术水平

 

批准或备案文号

 

项目建设起至年限

 

投资构成

投资总额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其他资金

 

其他渠道已获取财政性资金情况

 

申请支持方式

贷款贴息

已贷款额或已签贷款凭证额

 

申请贴息金额

 

无偿资助

已投入自有资金数额

 

申请无偿资助金额

 

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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