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一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一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三条 各区财政局和同级经委负责市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各区申报审核程序是:由各区经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其中提供复印件的资料要审核原件;将申报的项目连同相关资料及《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于每年4月底前分别报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五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制度由市经委、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市财政局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指标,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企业(单位)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国有企业计入国家资本金,股份制企业和其他非股份制企业计入资本公积。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经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财政局、市经委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从资金到位起,每季度末向市财政局、市经委报送专项资金收支报表及企业(单位)月(年)度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