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经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中小企业(含服务机构,下同)应当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申报,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等。企业(单位)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单位)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80万元以内。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一般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三)经济效益及发展前景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单位)法人执照副本、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