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财企〔2005〕403号)
各区财政局、经委: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经委《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企业处和市经委区级经济处反映。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发展,规范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按市政府办公厅武政办[1999]181号文件执行。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