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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符合国家民族政策的宗教公共活动场所执行居民照明用电电价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符合国家民族政策的宗教公共活动场所执行居民照明用电电价的批复
(宁价商发[2007]102号)


宁夏电力公司:

  根据吴忠市伊斯兰教协会反映的该市清真寺用电类型要求按居民照明用电电价执行一事,我局会同自治区民委和电力公司一道前往现场对具体情况进行调查。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的民族政策,维护我区安定团结的局面,构建和谐社会,经研究,自2007年6月1日抄见电量起,凡我区民族宗教合法公共活动场所(包括各类宗教寺、院、庵、堂公共活动场所,出租房用电除外)用电按居民照明用电电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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