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加小火电机组上网发电权转让的方式和条件
1、电量转让按协议规定,具体事宜由电力公司组织电量转、受让双方与电力公司三方签约。合同内容包括转让的电量、电价,转让的时间、期限及各期间的电量、电价标准,三方各自的责、权、利以及随着国家有关政策调整的变动内容等。
2、小火电机组上网发电权转让方(以下简称“转让方”)。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运行满20年、单机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按照设计寿命服役期满、单机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其按规定关停的均可参加(不包括现自发自用的自备电厂)。
3、小火电机组上网发电权受让方(以下简称“受让方”)。符合国家环保政策,达到节能降耗减排指标的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的我区电网统调范围内的燃煤火电机组(安装并已经运行脱硫设施的发电机组)。
4、宁夏电力公司作为我区发电权转让的指定交易平台,须按自治区物价局批准认可的转让电量和电价统一调度、交易,以及每月电费的按期结算。
四、小火电机组转让的发电量指标
在确保按自治区发改委上报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关停时间内,提前或按期关停的前提下,转让方转让的发电量指标以当年全区电网统调范围内燃煤机组平均上网发电利用小时数与其装机容量之积为限,进行交易。发电量指标自关停之日起三年内有效,三年之内转让的发电量指标每年递减10%,即第一年发电量按100%计,第二年为90%,第三年为80%,期满则自动取消。
五、小火电机组上网发电权转让的电价
1、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按现行规定或转让方与受让方商定的电价保留三年(含超时发电电价),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做相应调整。
2、受让方必须是符合环保政策,安装使用烟气脱硫设施的脱硫机组。受让方机组在执行转让合同期间,机组在符合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的情况下,其电价在规定的上网电价的基础上加0.015元/千瓦时的脱硫电价,各方应在转让合同中加以明确。
六、小火电机组上网电量电价转让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小火电机组上网发电权转让的运行工作在国家电监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自治区物价局的监管下进行。小火电机组上网发电权转让由宁夏电力公司牵头,转让方和受让方代表组成,各方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电量电价转让措施落到实处,宁夏电力公司要严格执行有关电价规定,有关发电企业要采取措施处理好小火电机组关停后产生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职工队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