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停小火电机组上网电量电价转让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7]113号)
宁夏电力公司、宁夏发电集团、国电集团西北分公司、各有关发电厂(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节能降耗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充分发挥资源在市场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和国家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有关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关停小火电机组上网电量电价转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今后凡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我区“十一五”关停方案及年度关停计划的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电量电价转让均按本办法运作。请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以便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关停小火电机组上网电量电价转让办法(试行)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停小火电机组上网电量电价转让办法(试行)
根据《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03号)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小火电机组上网电量电价转让的基本原则
1、遵循国家相关政策和我区“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及年度关停计划。
2、维护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区电力工业健康发展。
3、发电量指标优先在发电集团内部转让,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也可以在集团之间转让。
4、应转让的电量和电价按现行规定的目录电价标准执行或双方协商确定,既可以执行规定的电量、电价标准,也可以在规定的电量、电价标准以下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
二、小火电机组上网电量电价转让的审批
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证公平竞争,防止扰乱电力市场秩序、私下交易等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发生,凡按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7]703号文规定,应关停的各类小火电机组发电量电价指标需转让的必须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以进行发电量电价指标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