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莲台发电厂2×330MW工程#2机组执行脱硫电价的批复
(宁价商发[2007]124号)
宁夏电力公司:
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莲台发电厂2×330MW工程#2机组按环保部门规定安装了烟气脱硫设施,并同时安装了烟气在线检测装置。于2007年6月26日顺利通过了满负荷试运行检验,脱硫设施运行可靠,经自治区环保局(宁环函[2007]123号)验收,符合环保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西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71号)和我局《关于我区2006年电价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商发[2006]77号)的有关规定,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莲台发电厂2×330MW工程#2机组,自2007年6月26日起,上网电价(含超发电量)在我局宁价商发[2006]77号文件规定的电价标准基础上加0.015元/千瓦时的脱硫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