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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罚没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湖北省罚款定额票据式样(附后)为长13.5cm宽7cm。票据为通栏两联式(黑油墨,套印底纹),左联为存根联,右联为收据联。

  (四)湖北省没收物资凭证式样(附后)为长19cm宽10.5cm,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黑油墨),第二联为收执联(红油墨,套印底纹),第三联为报查联(绿油墨)。

  第五条 各种罚没票据适用范围:

  (一)湖北省代收罚没款票据适用于各级代收机构代收罚没款时使用;

  (二)湖北省罚没款票据适用于《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不执行事后难以执行或当事人向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时,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使用;

  (三)湖北省罚款定额票据适用于收缴小额罚款时使用;

  (四)湖北省没收物资凭证适用于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依法没收物资时使用。

  第六条 罚没票据由省财政厅指定企业,统一印刷。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罚没票据。省财政厅应严格审查印制罚没票据企业的资格,对指定的企业发放印制罚没票据委托书。

  罚没票据印制企业应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罚没票据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批量组织印制,确保票据印制质量,确保票据和“湖北省财政厅罚没票据”专用章的安全。

  第七条 罚没票据印制时,需统一套印“湖北省财政厅罚没票据专用章”。“湖北省财政厅罚没票据专用章”由省财政厅制作管理。

  第八条 罚没票据实行申请领用登记制度。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执罚部门和代收机构均应办理《湖北省罚没票据申领登记证》,在申领罚没票据时必须出具此证。

  《湖北省罚没票据申领登记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直执法单位、代收机构由省财政厅负责发证;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部门统一到省财政厅领证后,发放到所属县(市)财政部门,并负责本级执法单位和代收机构的发证工作;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所属执法单位和代收机构的发证工作。

  第九条 罚没票据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凭《湖北省罚没票据申领登记证》定期到上级财政部门领取罚没票据,发放到本级代收机构和执罚单位,并负责本级代收机构和执罚单位罚没票据的管理、核销、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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