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国电石嘴山发电厂#7、8关停机组电量电价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宁价商发[2007]132号)
国电石嘴山发电厂:
你厂国电石电厂[2007]24号《关于国电石嘴山发电厂关停#7、8机组的报告》收悉,经商有关部门批复如下:
一、为了认真贯彻《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以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03号)文件精神,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的函》,同意你厂两台小火电机组按提前关停的时间转让电量电价的意见。
二、电量电价转让的具体事宜由宁夏电力公司、国电石嘴山发电厂,按我局宁价商发[2007]113号文件的规定协商办理,并将相关资料报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