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学校及福利院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学校及福利院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7]174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自治区电力公司、各市、县(区)供水公司、天然气燃气公司:

  为了认真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支持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减轻学生负担,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以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决定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以及福利院用电、用水、用气实行优惠的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及福利院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

  二、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三、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福利院,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以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福利院,包括(1)儿童福利院;(2)养老院、敬老院和老年公寓等。

  四、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水和管道天然气。

  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及福利院用电、用水、用气应与其他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分表计量。对暂时无法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学校与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协商确定用电、用水、用气数量。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自治区物价局裁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