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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2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2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批复
(宁价商发[2007]178号)


宁夏电力公司:

  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2机组(600MW)是我区首家第2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的空冷燃煤发电机组,该机组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情况于2007年9月22日,经自治区环保局(宁环函[2007]194号)验收,符合环保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西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71号)和我局《关于我区2006年电价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商发[2006]77号)的有关规定,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2机组自2007年9月22日起,上网电价按我局宁价商发[2006]77号文件规定的我区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0.2364元/千瓦时基础上加0.015元/千瓦时的脱硫电价,即按0.2514元/千瓦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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