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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5]51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发改价格[2005]9号)(以下简称《规则》)和《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05号)。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将具体贯彻执行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则》的执行时间和实施步骤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要求,《规则》自2005年3月30日起在我区正式执行。《规则》实施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局将对现已公布价格的药品,按照差比价关系逐步调整价格。其中: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公布价格或价格指导意见的药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分批公布代表品,并按照《规则》规定理顺差比价关系,重新调整价格,在此之前暂时维持现行价格;对我区已经公布价格的补充剂型规格品,我局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已公布价格的药品剂型规格中,按照剂型规格相邻或相近的原则确定临时代表品,于今年5月底以前,按照《规则》规定理顺差比价关系,重新调整价格;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尚未公布价格和我区增补的定价品种,我区已经公布价格的,我局也将在今年5月底以前,按照《规则》规定理顺差比价关系,重新调整价格。

  今后,我区在制定新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时,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公布代表品的品种,通过代表品计算补充剂型规格品的价格;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尚未公布代表品的品种,我局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已公布价格的药品剂型规格中,按照剂型规格相邻或相近的原则确定临时代表品,通过临时代表品计算补充剂型规格品的价格。对新定价的药品,将严格按照《规则》的规定制定药品价格,保持合理的差比价关系。

  二、关于《规则》的适用范围

  《规则》所称的药品差比价,不是指因药品质量等因素形成的GMP与非GMP药品之间,原研制、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药品与统一定价药品之间的差比价关系。但原研制药品不同剂型规格之间、同企业生产的单独定价药品或优质优价药品同剂型不同规格之间,原则上要按照《规则》规定保持合理差比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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