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河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发改外资[2004]150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各大型企业集团,各省级以上开发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河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核准办法》),现予发布试行。
为做好工作的具体衔接,按照依法行政、平稳过渡、提高效率、加强服务的原则,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11月22日以前报到我委的项目按以下原则办理:
凡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且可研报告已报到我委但尚未批复,属核准范围的项目,自2004年11月22日起,按《核准办法》办理核准手续。
对尚未批复项目建议书的项目,不在批复,也不退回,有关单位尽快通知相关企业,按《核准办法》,重新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二、2004年11月22日以后申报的项目,按《核准办法》办理。
三、《核准办法》试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反馈给发展改革委外资处,我们将根据各个各方面意见和试运行情况,修改完善,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正式实施。
附件:河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省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