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冀发改外资[2004]14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为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管理。其中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以及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以及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五条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部分限额,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核准。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六条 按核准权限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发展改革委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省属管理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