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小工业盐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5]87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自治区盐业管理局,各市、县盐业公司:
由于近些年来我区盐业流通环节经营费用不断增加,造成小工业盐经营发生亏损。为了保证小工业盐的正常供应,根据原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工业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2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6月10日起适当调整我区小工业盐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现行对工业盐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区小工业盐销售价格管理形式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中准销售价格实行全区一价,可上下浮动10%。统一中准销售价格为每吨700元,全区统一具体销售价格由自治区盐业管理局根据实际经营成本费用和市场供求状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同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并抄送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