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在组织自行排查的基础上,初步认定事故隐患等级,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结果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报市建委质量安全处。3月24日前,市建委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认定,对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进行立项、登记、建档,同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并落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挂牌督办。
附件:《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隐患单位
|
| 单位电话
| |
隐患名称
|
| 隐患地点
| |
企业整改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传真
| |
隐患
基本
情况
| |
整改
措施
| |
督办
记录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