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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财政补助渠道。
  (一)财政普惠补助支出,列2100408“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科目;财政重点补助支出,列2100405“城市医疗救助”科目。
  (二)市、区财政补助渠道:对18周岁以上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市、区财政补助分别安排普惠补助120元/人·年,安排重点补助15元/人·年;对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分别安排普惠补助15元/人·年,安排重点补助5元/人·年;对其他参保城镇居民安排普惠补助20元/人·年。
  (三)中央、省专项补助按上级转移支付或拨付补助资金通知,分别普惠补助和重点补助列相应科目。
  上述补助标准及补助渠道系按市筹资水平420元/人·年确定。若远城区最后确定筹资水平低于420元/人·年,相应减少的部分,对上述(一)、(二)对象市区补助水平按1:1比例相应减少普惠补助标准;对(三)对象补助水平不变;对(四)其他参保城镇居民补助水平不变,相应减少个人缴费标准。
  第六条 财政补助预算安排。
  (一)区级财政补助预算安排。各区财政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定的参保人数(按年龄和财政补助标准分类)和预计本辖区下年度城镇户籍新生儿出生人数,按规定的区级财政分类补助标准和规定经费安排渠道,编制本级居民医保财政补助预算。
  低保对象和不属于低保对象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人数分别按每年9月底实际享受人数和实有人数核定。
  对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其他城镇居民参保人数按每年11月20日止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核定。
  预计下年度城镇户籍新生儿人数,以上年公安户政部门统计人数为基础预计。
  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应于11月底前将分类参保人数和预计人数在报送市社保经办机构的同时,报送所在区财政部门,各区财政部门复核后编制本级居民医保财政补助预算,并于12月15日前报送市财政部门。
  (二)市级财政补助预算安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分区分类汇总的全市参保人数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结合各区财政部门上报的参保情况,经复核后编制市级居民医保财政补助预算。
  (三)申请中央、省级财政补助预算编制按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办理。
  第七条 财政补助资金拨付。
  (一)各中心城区、开发区、风景区财政部门应于次年元月10日前将本级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的30%缴入市财政专项资金专户(市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专户,下同)。区人大批准年度财政预算后一个月内,将余下应缴补助资金(不含新生儿补助资金)上缴市财政专项资金专户。新生儿财政补助资金于每季度后15日内据实上缴市财政专项资金专户。
  市财政于每年元月15日前将市区财政补助资金的30%预拨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根据市社保经办机构的申请,核拨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
  (二)市财政对远城区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区上报参保情况和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核拨区社会保障财政补助专户。
  (三)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市财政后,由市财政按规定要求及时核拨市财政专项资金专户或远城区社会保障财政补助专户。
  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当年缴拨,次年清算”管理。
  第八条 财政补助资金预决算管理。
  (一)市区财政应将本级居民医保财政补助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各区财政部门应按要求编制财政补助资金缴拨情况表报送市财政局。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季度编制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年度终了,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格式和要求,编制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财政补助资金收支决算。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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