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财社〔2007〕543号)
各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社保经办机构: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结合目前和明年年初有关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应按规定要求迅速组织启动辖区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展参保登记,核定参保人数及其人员分类情况。
二、各区财政局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参保人数,按规定补助标准和渠道,编制2008年本级居民医保财政补助预算,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于2008年元月31日前报市财政局,同时上报有关表格(表样附后)。
三、各中心城区、开发区、风景区财政局于2008年3月底前,将应上缴市财政的区级财政补助资金解缴“市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专户”(户名:武汉市财政专项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行花桥支行,帐号:840288-08183308093001)。
四、各远城区财政局应会同区劳动保障局,于2008年3月底前,将本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展情况及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经审核后,市财政将市级应补助资金核拨各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专户。
五、其他事宜按本办法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现行财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助是指中央、省、市、区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对象的补助。包括对所有参保城镇居民的普惠补助和对困难人群家庭缴费部分的重点补助。
第三条 财政补助对象包括所有参加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本市居民医保参保范围是具有武汉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一)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三)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四)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且无固定收入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五)18周岁及以上,60周岁以下,非从业且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居民。
第四条 财政补助标准。
(一)对18周岁以上低保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补助420元/人·年,其中:中央补助50元/人·年,省补助100元/人·年,市区各补助135元/人·年。
(二)对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补助370元/人·年,其中:中央补助50元/人·年,省补助50元/人·年,市区各补助135元/人·年。
(三)对18岁以下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补助165元/人·年,其中:中央补助25元/人·年,省补助100元/人·年,市区各补助20元/人·年。
财政补助标准超出居民医保筹资标准部分作为居民医保基金风险基金来源之一。
(四)对其他参保城镇居民补助80元/人·年,其中:中央、省、市、区各补助20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