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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设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协理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设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协理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财社〔2007〕538号 2007年11月19日)


各区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各社保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制,切实保证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顺利实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我市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增设一名劳动保障工作专职协理员,近期重点开展居民医保有关人员参保登记、审核、入户调查、宣传、协助缴费等服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保障工作协理员招聘工作由各区负责,具体工作中心城区由各社保经办机构会同区劳动局组织落实,远城区由区劳动保障局组织落实。协理员主要从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下岗失业人员中招聘,力争于11月30日前完成。各区街道及社区居委会负责为所在社区新聘人员落实办公场所及基本办公设备,其中电脑及打印设备由市统一配备。
  二、人员经费标准及渠道。劳动保障工作协理员工资标准为中心城区每人每月680元,远城区由区确定,并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五险)。从2008年1月1日起,劳动保障工作协理员人员工资及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含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区各负担一半,其中:人员工资列“岗位补贴(2080705)”科目、社保缴费列“社会保险补贴(2080704)”科目。
  三、工作经费标准及渠道。此次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增设一名劳动保障工作协理员后,我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专职协理员达到4人,分别从事城市低保、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残疾人管理等管理服务工作。为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起,对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工作经费由每站每年3600元(目前社区从事低保、劳动保障工作协理员工作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到7200元(每人每年1800元),资金从民政管理事务中列支,列“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2080208)”科目。由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四、有关要求。
  (一)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也是今年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中央和省市都有明确要求,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劳动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紧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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