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特困残疾人定额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武财社〔2007〕156号 2007年5月10日)
区财政局、区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的决定,我市从2007年1月起,适当提高特困残疾人定额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特困残疾人定额生活补助的具体标准
1、纳入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的有严重功能障碍的残疾人分别由原来每人每月定额补助50元、30元提高到100元和80元。
2、纳入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的有一般功能障碍的残疾人分别由原来每人每月定额补助30元、20元提高到60元和50元。
二、资金渠道
定额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均仍维持原渠道不变,由市、区财政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承担1/3。市、区财政承担部分纳入市、区两级财政年度预算;就业保障金承担部分由市、区两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4:6比例承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付有困难的区,应加大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予以补充,不足的由各区政府调剂解决。
提高定额生活补助资金的审批、发放程序和资金管理仍按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武财社[2005]158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