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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关系的规定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关系的规定
(2005年12月30日)


  (一)严禁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私下接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二)严禁法官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宴请和钱物;

  (三)严禁法官及其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借用、索要交通、通讯工具或其它财物;

  (四)严禁法官及其工作人员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严禁法官及其工作人员托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办理个人及其亲友的私人事务;

  (六)严禁法官及其工作人员为谋取个人利益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便利;

  (七)严禁法官及其工作人员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推荐或宴请与案件审理相关的法官,为其打探案情、说情送礼,或者以其他方式违法干预法官公正办案;

  (八)严禁法官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当事人指定、介绍或者推荐代理人、辩护人、中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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