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新产品与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财企〔2007〕134号)
各区财政局、发改委,各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各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振兴装备制造业和加快中部崛起等有关文件精神,支持武汉市重大新产品与重大产业技术开发,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印发的《湖北省重大新产品开发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武汉市重大新产品与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4月25日
武汉市重大新产品与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振兴装备制造业和加快中部崛起等有关文件精神,支持武汉市重大新产品与重大产业技术开发,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市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武汉市重大新产品与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重大新产品开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产业发展中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产业技术进步所使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配合市发改委对项目进行验收。
市发改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二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符合产业发展规划与产业技术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