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咨询。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组织相关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对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评估或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论证的结论,提出项目安排建议,会同市财政局确定项目计划后,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对立项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对执行不力的项目,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停拨或缓拨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如需对计划任务进行重大的调整、改变,应及时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市科技局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未能按合同完成结题验收,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专户管理,对无偿资助的,企业收到的项目资金记入“专项应付款”,企业从项目资金中开支形成的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未形成资产的费用性开支,直接冲销“专项应付款”;对贷款贴息的,企业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冲减企业当期财务费用。
第十八条 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具体用于设备购置、原材料、燃料动力、资料印刷、租赁费、鉴定验收等支出。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按照项目计划,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确保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实行资金跟踪问效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跟踪管理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是否继续安排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