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全市高科技产业发展重点,结合具体情况,可采取招投标方式组织重大项目;
(三)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结题验收。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装备制造业、环境保护和现代农业等领域的项目,优先支持纳入国家专项计划、国家863计划、武汉地区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和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资助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发项目。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方式给予支持,支持额度不低于1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武汉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市场营销体系较完备,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农业类和软件类项目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盈利能力较强,商业信誉较高;
(三)企业用于实施项目的配套资金须大于政府支持资金,按时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财务报表;
(四)企业具有优秀的管理和研究开发团队,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发的能力;承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结题情况良好;
(五)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经取得居国内同行业领先的、具备产业化开发条件的、重大的中试科技成果;
(六)项目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九条 申请企业依照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有关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武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项目可研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上两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纳税证明。
(四)说明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验收意见、专利证书、技术合作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