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财企〔2006〕482号)
各区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武汉市重大科技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联合制定了《武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武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并形成产业规模,提升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争创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武发[2006]13号),设立武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鼓励创新、市场导向、择优支持、注重效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情况和市科技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负责项目资金拨付;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二)参与专项资金项目审核、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项目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制订项目评审标准,组织项目评审论证工作,编制武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