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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本着“择优支持”的原则,提出市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的立项建议,经与市财政局商定并网上公告后,经相关领导审定发布。
  第十九条 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经批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三方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
  第二十条 创新基金项目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付7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二次拨付);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二次拨款)。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正式立项的市创新基金项目若符合科技部发布的年度《项目指南》的规定,市科技局鼓励和支持企业同时申报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市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并负责拟制《市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市创新基金项目的运作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按要求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
  (二)市科技局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市财政局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全市创新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分析。
  (三)项目承担企业应按财务报表报送有关规定定期向区级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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