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武汉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七条 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根据企业和项目不同特点,对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管理费是指用于创新基金管理部门对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招标、人员培训、监督检查、项目验收、项目统计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经费。具体按市财政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管理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年度管理费预算通过市科技局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列入创新基金年度预算。年度管理费决算经审计后,通过市科技局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其他费用是指经市财政局批准开支的与创新基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支持条件与支持方式
第十条 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二)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三)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一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武汉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三)管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四)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的经费不能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创新基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