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财企〔2006〕447号)
各区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管理,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定了《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管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5〕60号)和《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及省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经武汉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府专项资金。设立创新基金的目的是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引导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创新基金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按照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
第四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第五条 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于市本级财政预算拨款。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预算情况和市科技局提出的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