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工业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根据自主创新资金年度预算总额、安排支持项目总数、项目总投资、自主创新技术先进性及其经济社会效益成效或预期等因素,确定自主创新资金对单项自主创新项目的支持额度。单项自主创新项目无偿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自主创新资金项目每年组织申报一次。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项目评审时间为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十三条 企业(单位)从市经委网站查阅和下载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的有关申报须知,编制申报材料。区属企业(单位)向各区(开发区)经贸委(经发局)提出项目申请,各区(开发区)经贸委(经发局)会同区财政局初审后,向市经委推荐申报项目;市属企业(单位)报市级主管部门(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后向市经委推荐申报项目;中央和省在汉企业(单位)可直接向市经委推荐申报项目。
  第十四条 申报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单位)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武汉市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按要求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项目已完工的,按要求编制报送《项目送评报告》;
  (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过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国家法定机构出具的专利证书、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成果鉴定、查新报告和用户使用报告等;
  (六)高新技术企业需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七)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八)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评意见、奖励证明等。
  第十五条 为加强自主创新资金项目库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企业(单位)在提出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须完成市经委网上项目申报程序。

第五章 项目评审及监管

  第十六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对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估。项目评审的基本程序是: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