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科研成果转化项目。即企业购买社会上的科研成果,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省级以上领先水平新产品, 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
(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即企业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取代进口的新产品,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
(五)自主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工业系统内为支持、服务和促进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而进行的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共性技术、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产学研合作平台建设、创新引导促进工程、区域和行业(产业)创新规划等项目。
(六)自主创新能力强、经济社会效益好的企业。即连续三年研发经费投入居全市工业企业先进水平的企业;技术创新效果好,新产品市场占有率高,销售额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居全市先进水平的工业企业;创新成果多,连续两年取得发明专利授权量居全市前列的工业企业;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生产设备、工艺流程、非专利技术等,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工业企业。
第六条 自主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体现技术的先进性和成熟性,突出技术的市场转化和产业发展实绩。
第七条 取得自主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和工业科研单位;
(二)领导班子开拓创新的意识和能力较强,企业(单位)法人代表诚信度高;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四)企业规模较大,产品科技含量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企业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较好;
(五)企业科研基础较好,具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及研发人员,技术研发力量较强;
(六)企业前一年用于技术创新的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原则上应高于同年度全市工业企业平均水平。
第八条 自主创新资金不支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实施周期过长的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九条 根据申报项目的不同情况,自主创新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和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条 对正在实施过程中的项目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对已实施完成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或正在实施但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采用对企业的成果直接给予奖励的支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