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工业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财企〔2006〕316号)
各区(开发区)财政局、经贸委(经发局),各市属国有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有关中央在汉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武汉科技资源优势和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促进我市工业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武汉市工业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六日
武汉市工业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武汉科技资源优势和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促进我市工业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市财政局、市经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工业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资金(以下简称自主创新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工业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促进工业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我市产业技术水平升级。
第三条 自主创新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守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布局规划和财务制度,资金使用遵循程序规范、公平公正、信息公开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委负责确定自主创新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市财政局负责自主创新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自主创新资金重点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一)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即企业自主设立或联合市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的以企业为主体、项目为载体的研发机构,研究和转化新的技术、新的工艺及设备,研究和开发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二)产学研结合项目。即企业与市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共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与创新,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