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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免(补)教科书费标准。依据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一费制”教科书费收费标准,按农村小学1-2年级每学期40元/生、3-6年级每学期65元/生,初中每学期125元/生;城郊各区政府所在地小学1-2年级每学期45元/生、3-6年级每学期70元/生,初中每学期130元/生;中心城区小学1-2年级每学期50元/生、3-6年级每学期70元/生,初中每学期135元/生的标准核减。
  (三)农村低保家庭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在学校住宿的,按每学期不低于120元/生的标准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三、资金负担办法
  按照享受免收学杂杂费、免(补)教科书费及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范围及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对按规定减免和补助的费用,根据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行财政分级负担。
  (一)新洲、黄陂、江夏、蔡甸、汉南、东西湖等6个区及洪山区的花山、左岭、九峰、天兴、建设等5个乡(镇)农业户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享受免收学杂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其他区和洪山区和平、洪山、青菱3个乡农业户口接受义务教育学生享受免收学杂费所需资金,由各区自行负担。
  (二)非农业户口低保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享受免收学杂费所需资金,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三)农村低保家庭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非农业户口低保家庭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补助教科书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按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一费制”规定的教科书收费标准的25%进行补助。
  (四)农村低保家庭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寄宿生享受补助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五)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实施免收学杂费所需资金各开发区自行负担。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和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开展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学校应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严格财经纪律,确保专款专用。市、区财政安排的学杂费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学校的公用支出;补助教科书费只能用于购置教科书。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
  (三)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政策后,任何学校不得采取先收后退的方式违规操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如发现收取其他费用,一经查实,将作为乱收费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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