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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武办发[2006]5号)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做好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工作意见

市委、市政府: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提前一年,即从2006年春季起,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对农村低保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中心城区低保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补助教科书费。现就做好此项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享受免收学杂费、免(补)教科书费及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范围
  (一)享受免收学杂费的范围
  1、父母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父母一方为农业户口且子女为本市农业户口,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
  2、本市非农业户口低保家庭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
  3、在本市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
  (二)享受免(补)教科书费的范围
  1、农村低保家庭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
  2、非农业户口低保家庭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享受补助教科书费,补助标准不低于50%。
  3、低保残疾人家庭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费。
  (三)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范围
  农村低保家庭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在学校住宿的,补助寄宿生活费。
  二、享受免收学杂费、免(补)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标准
  (一)免收学杂费的标准。依据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一费制”学杂费(含信息技术费)收费标准,按农村小学每学期85元/生、初中每学期135元/生,城郊各区政府所在地小学每学期100元/生、初中每学期165元/生,中心城区小学每学期105元/生、初中每学期170元/生的标准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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