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下达与验收
第十五条 报经市人大批准同意后,市财政局下达科技三项费用预算和计划管理费预算的批复,市科技局按照科技三项费用预算批复下达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年度预算计划。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如政策性因素需要调整的,应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科技项目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科技三项费用年度项目预算计划和市科技局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统一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科技三项费用由国库直接拨给项目组织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做好科技项目验收组织工作,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委员会(小组)成员应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科技项目完成后,科技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提出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申请,同时提交财务决算报告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监督,严格经费使用范围。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并专款专用。每年度终了,科技项目实施单位和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必须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报送《科技三项费用支出明细表》(表格附后)。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完成时,项目实施单位要办理项目经费决算,经项目实施单位的主管财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作为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二十二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或鉴定后的项目结余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用于补助项目完成单位的科研事业发展支出。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销的科技项目,在科技主管部门作出中止或撤销科技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科技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经科技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一并报送市科技局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全部上缴市财政继续用于安排其它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科技项目实施单位。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应定期检查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实施进度,加强科技三项费用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考评的结果将作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科技项目资格审查和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截留或挪用的经费全部收缴并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制定的《
武汉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武科计[1996]第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