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报项目实施地必须在武汉市行政区域;
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职责:批复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和决算,审批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款手续,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追踪问效、监督检查。参与组织项目实施的评审验收。
市信息产业局职责:发布项目指南并组织项目申报和专家评审,拟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与管理,组织验收完工项目。
第六条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有条件的可采取资本投入方式或其他有偿使用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研究与开发及中间试验阶段的必要补助,每个项目资助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且项目承担单位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对已具备一定技术水平、规模和效益的项目单位减轻其筹资成本压力,扩大生产规模,推广技术应用,一般按照承担企业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确定贴息额度,每个项目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资本投入方式,主要对少数技术起点较高、具有高成长性的电子信息产业项目采用资本投入方式,资本投入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20%。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要对投资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选择具备条件的合格的投资管理机构代行具体管理职能。
第七条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开支范围:
项目经费:指用于项目本身所必须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购置、原材料、燃料动力、资料、印刷、租赁费、鉴定验收等费用。
评审和管理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3.5%掌握。
第八条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市拨付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时,作以下财务处理:1、对无偿拨款方式,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的“补贴收入”;2、对贷款贴息方式,冲减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费用”;3、对资本投入方式,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第九条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按项目管理,采取公开招标和企业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承担单位。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