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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财企〔2004〕284号)


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鄂政发[2001]58号)精神,大力支持我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为核心的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42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武汉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八日

  武汉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鄂政发[2001]58号)精神,为支持我市以软件和集成电器为核心的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规范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是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软件、集成电路、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视听、新型元器件等电子信息产业核心领域技术与产品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专项资金以及国家、省支持项目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安排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
  2、有利于提高电子信息产业研发能力,加快我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开发;
  3、有利于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
  4、有利于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形成规模经济;
  5、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在电子信息技术研究与开发领域取得科研成果;
  3、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必要的研究、开发或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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