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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村级组织办公活动场所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村级组织办公活动场所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财行〔2006〕360号 2006年7月19日)


各有关区财政局、组织部、发改委:
  现将《武汉市村级组织办公活动场所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组织、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我市的村级组织办公活动场所建设工作。

  武汉市村级组织办公活动场所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村级组织办公活动场所建设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管理,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组部[2006]2号、鄂办发[2005]41号和武组[2006]10号文件精神以及《湖北省村级组织办公活动场所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组织办公活动场所建设资金,是指由中央、省、市、区财政、发改部门安排的财政性资金及组织部门管理的党费等共同投入,用于村级组织办公活动场所的新建和改扩建的专项建设资金。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村级组织办公活动场所建设专项资金,按“中央、省、市补助和区级配套”的原则筹集。其来源主要有:
  1.中央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国家发改委基建投资、中组部管理的党费补助);
  2.省补助资金(包括:省财政预算安排、省发改委基建投资、省委组织部管理的党费补助);
  3.市补助资金(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党费补助);
  4.区级财政和党费安排的配套资金;
  5.其他资金,包括对口支援、部门帮扶、社会捐献等。
  (二)用于农村文化活动室、农村医疗卫生网点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应与村级组织办公活动场所建设资金捆绑使用,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资金分配
  (一)中央和省补助资金按照“注重公平、因素分配、鼓励先进、适当扶贫”的原则进行分配。
  (二)中央和省、市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新建村级组织办公活动场所及其家具和办公用品配置,改扩建项目市适当补助。新建项目原则上按我市“家园建设行动计划”试点村20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市级以上补助4万元;改扩建项目市级以上补助2万元;新建和改扩建村家具和办公用品按每村0.8万元标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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