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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湖北省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鄂财农发[2005]97号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的品质和市场竞争力,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湖北省优势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及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省优质稻(麦)、优质棉、双低油菜、优质菜、优质果、食用菌、蜂产品、魔芋、茶叶、中药材、牛奶、蚕茧等绿色食品及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立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专业化生产示范基地、推行标准化及无公害生产、推广优良品种和成套农业技术、培植壮大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农产品市场开拓等。

  第四条 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其申报和立项应结合全省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重点,按照财政支农项目申报和立项管理的基本原则进行,并坚持地方投入为主,省级财政补助为辅。

  第五条 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5月底以前,各地农业主管部门提出本地区项目计划,经同级政府部门核实,将项目申请报告、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标准文本及电子文档经市(州)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同时报送上年度省级财政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库。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立项。省农业厅根据全省绿色食品发展规划,结合上报项目立项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确定后,由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七条 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直达项目单位。项目资金使用严格实行报账制管理,对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支出,实行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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