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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等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五)各县(市)粮食实际种植面积核实和统一补贴标准确定后,要在8月底前将“国家粮食直接补贴卡”发放到农民手中。“国家粮食直接补贴卡”包括农户姓名、家底人中、粮食直补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内容。
  (六)粮食直补资金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向农民兑付。为方便农民,并确保粮食直补奖金安全到达农民手中。离乡镇农业银行营业所或农村信用社就近的村,对农民发入储蓄存折(存单)(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和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联合制定,另行发文)。离乡镇农业银行营业所或农村信用社较远,不方便农民取款的,由财政所直接发放补贴现金。但是,无论以哪种方式发放。都必须由农民签收,不得由乡(镇)干部和村(组)集中代领转付,也不得抵扣任何款项。
  (七)粮食直补资金必须在9月底前一次性全部兑现到农户。
  二、粮食直补资金的分配与拨付
  (八)2005年全省粮食直补资金规模按全省粮食风险基金总额45%的比例,计6.36亿元的安排,从调整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后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开支,省直接分配到县(市)。具体分配办法是:在2004年省分配给各县(市)粮食直补资金规模不变的情况下,2005年新增加7000万元粮食直补资金规模,首先解决产粮大县2004年分配方案确定的亩平补贴标准不足10元补到10元的问题,解决以上问题后剩余资金,按各县(市)1997年至2001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际收购的稻谷量平均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另行发文通知)。
  (九)粮食直补资金由省财政厅单独拨付,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直接拨付到市、州、县。
  三、对粮食直补资金的监管
  (十)粮食直补资实行专户管理。粮食直补资金通过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专户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单设粮食直补资金专帐,对粮食直补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县以下没有农业发展银行的,乡(镇)财政所要在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十一)要建立粮食直补财务公开制度。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都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十二)要健全粮食直补基础档案管理工作,核实每个农民的种植面积、对农民的补贴兑付凭证资料,要分类归档,严格管理。
  (十三)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直补资金的监督,确保粮食直补资金及时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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