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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等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鄂财商发[2005]9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计划)委、农业局、粮食局、农发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已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此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紧贯彻落实。

  2005年4月10日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下简称粮食直补)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粮食直补机制已初步确立。各地认真贯彻粮食直补政策,措施得力,效果较好。为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推动粮食直补政策的深入贯彻和落实,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5]59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2005年粮食直补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补机制
  (一)在全省范围内对种粮农民(包括国有农场、农垦企业的粮食生产者,下同)给予直接补贴。
  (二)粮食直补的品种分为:稻谷、小麦、玉米。具体补贴品种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当地粮食生产的实际情况确定。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4月20日前将具体补贴品种向社会公布。
  (三)补贴品种确定后,按种粮农户当年的实际种植面积补贴。县(市)政府根据省核定的粮食直补资金规模,按照统一补贴范围、统一计算依据、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时限、统一发放程序的要求,将粮食直补资金落实到种粮农民手中。
  (四)县(市)人民政府要做好农户到村(组)、村(组)到乡(镇)、乡(镇)到县(市)的粮食实际种植面积的基本数据统计、核实和汇总工作,并对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然后,根据省分配到县(市)的粮食直补资金规模,测算出全县(市)统一的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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