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分期放款计划
年度经费 | 放 款 时 间 | 放款金额(大写) | 备 注 |
年 万元 | 年 月 | | |
年 万元 | 年 月 | | |
年 万元 | 年 月 | | |
年 万元 | 年 月 | | |
八、任务书签订各方意见
项目委托单位(甲方)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公 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承担单位(乙方)
项目负责人(签字) (公 章)
财务负责人(盖章)
帐户名: 年 月 日
帐 号:
开户银行:
行 号:
九、共同条款
任务各方共同遵守武汉市专利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下同):
1、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乙方必须于每年的十二月十日以前向甲方报送年度武汉市专利项目执行情况报表和执行情况总结,于次年的一月十日以前向甲方报送年度专项经费决算表。逾期不报,甲方有权暂停拨款。
2、任务执行过程中,乙方如需调整任务,应根据“办法”中有关规定,向甲方提出变更内容及其理由的申请报告,经甲方审核批准后实施,未接到正式批准书以前,须按原任务书履行,否则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提出变更任务书有关内容时,要与乙方协商达成书面意见。
3、乙方因某种原因(如: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有出入、挪用经费、技术措施或某些条件不落实)致使计划无法执行,甲方有权中止任务,并视不同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所拨经费。任务执行过程中,甲方无故中止任务时,所拨经费、物资不得追回,并承担善后处理所发生的费用。
4、乙方必须按《武汉市专利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开发,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甲方、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凡不符合规定的开支,甲方有权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
5、在项目按任务书要求完成时,乙方向甲方书面申请结题、鉴定和验收,并报送《武汉市专利项目经费决算表》和全套项目资料。经甲方审查同意后,由甲方或其委托单位按照“办法”和专利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与办法组织结题、验收。
6、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系列专利技术成果,乙方应优先在武汉实现转化,确有必要转让外地时,须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按照投入该项目的专项经费占项目总经费的比例依法享有项目成果转让或技术入股所取得的相应收益。
7、本任务书签订各方均负有相应的责任。若有争议或纠纷时,按“办法”有关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