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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部门预算机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部门预算机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财预〔2006〕56号 2006年2月14日)


市直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预算机动经费的使用管理,保障部门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我局制定了《市直部门预算机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市直部门预算机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预算机动经费的使用管理,保障部门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本级预决算初步审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经费是指预算单位按基本支出的一定比例安排、没有明确具体用途的经费,此项经费在项目支出中反映,用于解决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事项的支出。
  第三条 机动经费的设置标准是:基本支出规模在1000万元以内的,部门可按基本支出的8%以内安排机动经费;基本支出规模在1000-5000万元的,部门可按基本支出的5%以内安排机动经费;基本支出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部门可按基本支出的3%以内安排机动经费。有法定增长的部门可按基本支出分段累进计算安排机动经费。
  第四条 机动经费原则上集中在主管部门使用,基层单位若有必要,也可参照上述比例安排,但一个部门的机动经费总额不能突破部门总支出3%的限额。
  第五条 机动经费使用范围主要是预算单位各种不可预见性支出,如不可预见的小型会议、专项工作等方面经费,不能用机动经费作为奖金、福利的发放来源。各部门要求追加的经费一般从机动经费中解决。除特殊情况外,部门不得在机动经费之外申请追加经费,否则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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