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定额标准。按公务用车车辆数核定,定额标准主要包括:车辆燃料费、维护费、养路费、保险费、过桥过路费及其他费用等。
(6)差旅费。实行人均支出定额。按市级、局级和处以下人员(含处级)核定,包括工作人员出差、出国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7)一般会议费。按照省政府下发的《湖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鄂政发[1996]14号)执行。
(8)福利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6%计算,包括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
(9)一般业务费。实行人均支出定额。
(10)一般购置费。实行人均支出定额。包括一般办公设备和一般交通工具购置费等。
(11)日常维修费。实行人均支出定额。包括办公用房的日常修缮费和一般办公设备(如传真机、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的日常修理费。
(12)物业管理费。实行人均支出定额。包括办公用房、高层设备(如高层电梯等)的物业管理费。
(13)其他费用。实行人均支出定额。包括取暖费、劳务费(指劳务支出如翻译费、咨询费、手续费等)、租赁费、招待费等。
第五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申报核定与执行监督
第十三条 市级预算部门根据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本部门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市级预算部门报送的部门预算报表进行审核,按照定额标准及有关依据,测算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十五条 市级预算部门在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额内,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各自的“目”级科目之间,自主调整编制本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市级预算部门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确定,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向市级预算部门批复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