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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提租补贴。住房提租补贴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5%计算;离休人员按离休费的4%计算;退休人员按退休金总额的3%计算。

  (2)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比例计算。

  (3)住房货币化补贴。未享受福利分房的人员按在职职工月标准工资的32%核定。

  6.其他补助。包括抚恤金、救济费、生活补助、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人员工资和独生子女保健费、职工探亲旅费、退职人员及随行家属路费,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费补助费等。

第四章 日常公用经费的构成和核定

  第十二条 日常公用经费包括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的“公用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一般会议费、福利费、一般业务费、一般购置费、日常维修费、物业管理费、其他费用等13项。具体分项定额核定办法如下:

  (1)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费和书报杂志费。

  ─办公用品费。实行人均支出定额。即按人均耗费的办公用品数量及办公用品价格核定。

  ─书报杂志费。按市级、局级和处以下人员(含处级)核定各自人均订阅报刊的控制数量及报刊平均单价测算出经费定额。

  (2)印刷费。实行人均支出定额。主要是大宗账簿、表册、票证、规章制度、资料等的印刷支出。

  (3)水电费。实行人均支出定额。按居民正常用水量核定全年办公用水,包括饮用水、卫生用水、绿化用水、中央空调用水等核定水费。按照明用电、空调用电、电梯用电、食堂用电、取暖加压用电、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用电等用电量核定电费。

  (4)邮电费。包括一般邮政费和办公电话费。

  ─一般邮政费。实行人均支出定额。考虑邮件数量及每份邮件价格两项因素,根据办公现代化改用电子邮件增多及一般邮件的支出水平,核定一般邮政费标准。

  ─办公电话费。根据工作需要,分别按市级、局级、处以下人员(含处级)核定电话部数和开支标准。

  (5)交通费。按每台公务用车核定,具体分为小车编制和标准定额两个方面:

  一是公务车编制。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配备小汽车定编标准和用车标准的通知》执行(武办发[2004]12号),其中:副市级(含离退休干部)以上领导干部的配车,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正局级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相对固定1辆公务用车,其他副局级干部每2人配备1辆公务用车;市直党政机关按编制内人数每12人配备公务车1辆,12人以上的,可按12的递增倍数配备车辆,不足12人的,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配备公务用车1辆,以上均含接待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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