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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奖金:反映单位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各类奖金。包括机关月度目标奖、第十三个月工资及有关奖金等。

  4.社会保障缴费: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5.计算基本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福利费工资总额的口径为:行政机关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含冲销64元后保留津贴)、适当补贴、目标奖、规范统一津补贴确定的月生活补贴四部分组成。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包括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适当补贴、规定的其他津补贴三部分组成。

  6.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补助的计算标准为:

  (1)行政机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8%计算,经费由财政全额负担,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在职人员按工资总额、退休人员按退休金的9%计算,其经费由财政全额负担。

  (2)全额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8%计算,经费由财政全额负担。对在职人员的医疗补助财政实行定额补助;退休人员医疗补助按退休金的9%计算,其经费由财政全额负担。

  (3)差额事业单位的医疗补助政策,对在职人员财政实行定额补助;对退休人员按增加人数财政安排一次性缴费。

  第十一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是政府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医疗费、助学金、离退休费、退职(役)费、住房补贴和其他补助。

  1.医疗费。反映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在国家规定公费医疗限额内的医疗费支出,以及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之外,按规定应由单位负担的医疗补助支出。

  2.助学金。反映各类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青少年业余体校学员伙食补助费和生活费补贴等。

  3.离退休费。包括:
  (1)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及按规定发放给离休人员的护理费和其他补贴;
  (2)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及按规定发放给退休人员的护理费和其他补贴。

  4.退职(役)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及运动员的退职补助,按月支付给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

  5.住房补贴。反映单位开支的提租补贴,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住房货币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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