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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定员是指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六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

  (一)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

  (二)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

  (三)定额标准体现规范化要求,制定方法具有科学性。

  第七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市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以及预算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二)根据基本支出的特点,对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进行合理调整、归并,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额项目。

  (三)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人员经费按国家、省、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据实核定;日常公用经费按定额标准核定。

  第八条 定额标准的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原则上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由市财政部门统一考虑。

第三章 人员经费的构成和核定

  第九条 人员经费包括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的“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第十条 人员支出要严格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

  1.基本工资:反映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工资,包括机关行政人员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以及冲销64元后保留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的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固定工资和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

  2.津补贴:反映单位在基本工资之外按国家、省、市统一规定开支的津贴、补贴。包括特殊岗位津贴、移动通讯补贴、规范统一津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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