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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对当年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对市级预算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纳入市财政部门项目库。

第六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审批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级预算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市级预算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提出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建议数,列入市级预算部门年度预算草案。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市级预算部门报送的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市级预算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与基本支出预算一并批复。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市级预算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市级预算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销、追加预算的,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完成后,项目结余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政府采购的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第七章 项目的滚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列入市级预算部门预算后,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在以后年度申报预算时不得变动,项目预算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安排。
  第二十六条 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有执行年限的,应当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项目到期后自行终止,如项目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实行滚动管理。每年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市级预算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库进行清理,对到期项目予以取消。对延续项目要按照市级预算部门中长期计划和市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滚动转入以后年度项目库,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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