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年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财政预算确认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二)当年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供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市级预算部门按照市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统一组织、统一审核、统一汇总排序后,向市财政部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市级预算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或供给范围。
(二)符合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
(三)有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或论证。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 市级预算部门应按照市财政部门制发的项目申报文本(包括附件1、附件2)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3)组织申报项目,项目申报文本包括“项目申报书”及申报书所必需的附件材料。
(二)市级预算部门申报的项目包括上年延续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当年新增项目必须报送项目申报文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上年延续项目的项目计划及预算没有变化的,市级预算部门应当在项目支出预算总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文本,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市级预算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市级预算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市级预算部门项目库的项目,市级预算部门择优排序后汇总向市财政部门申报。
第五章 项目审核
第十八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是否属于市级财政支持范畴,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
(二)形式审核: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内容审核: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充足,项目内容是否重复或者遗漏,项目预算是否真实合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