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预算、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相对集中在当年下半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部门预算中的科目调整,其调整未使部门资金总额超过原批准的本部门预算总额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预算工作委员会备案。
(二)部门预算中的科目调整,其调整使部门资金总额超过原批准的本部门预算总额的(政策性增支除外),市财政部门应当提出变更方案,报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先审查。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先审查情况向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财经委员会对变更方案的审查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
(三)专项资金预算中的项目调整,其调整项目资金数额未超过该项目预算资金数额百分之三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报预算工作委员会备案;超过原批准的该项目预算资金数额的百分之三或者未超过原批准该项目预算资金数额但属于新安排的项目,由有预算再分配权部门提出变更方案,市财政部门审核,报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先审查。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先审查情况向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财经委员会对变更方案的审查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编制的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结果,并根据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细化情况,提交相应的部门决算和专项资金决算情况。
市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了解决算草案编制情况,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决算的批复情况和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可以对决算草案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听取有关部门的报告。
第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审计法和预算法的要求,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依法进行审计,建立部门决算的审签制度,如实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情况。市审计部门在确定每年审计重点时应当征求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针对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或者人大代表、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研究提出专项审计项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知市政府组织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审计结果。